谈谈“抢劫拒捕者依法当场击毙,你是否会支持”帖子的感想!
谈谈“抢劫拒捕者依法当场击毙,你是否会支持”帖子的感想!看了上虞论坛说辩版“抢劫拒捕者依法当场击毙,你是否会支持”的帖子,没有想到,投票67人,支持人60人,支持率竟然高达89.5%,而反对7人,反对率仅为10.4%。偶非常纳闷,就想说说自已的看法。
顽石认为,顽石理所当然要投反对票的。这是国家机关、政府官员以及学法律懂法律和执行法律人的义不容辞无可选择的立场和观点。
大家知道,抡劫是我国刑法的一个罪名。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对一个抡劫嫌疑人的定罪科刑,是要经过公安的侦查和刑拘,检察院的批捕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的还要经过二审)三道工序和二审终审制度的。在判决生效前,只能称其为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谁也无权将嫌疑人说成是抡劫犯定性的。
再说拒捕,拒捕是只对应当被逮捕的人而言的。所谓拒捕是指犯罪嫌疑人抗拒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干警对其执行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嫌疑人羁押起来,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决定权和执行权是相分离的。有权决定逮捕的司法机关,不能执行逮捕;有权执行逮捕的机关,无权决定逮捕。这样,使得司法机关互相制约,保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准确性,两个机关联合采用逮捕,体现了我国法律对采取逮捕的慎重态度,对公民人权的重视与保护。顽石认为,如果不是公检法人员,如果不穿警服,如果不亮明身份,如果没有出示逮捕证,而当场实施逮捕,不但不受逮捕,而且理所当然有权拒捕。同时还有权抗议和控告。何谈拒捕?
帖子说,对拒捕依法当场击毙。顽石不知道持这个观点的人依的什么法。据了解,《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发生“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情形时,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发生“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情形时,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但《条例》虽允许使用武器,也不允许警察先发制人。如果嫌疑人逃跑的话,民警也必须首先鸣枪示警,也没有规定可以当场击毙。众所周知,所谓《条例》,充其量也只能是部门的一个法规,而不是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与法律的效力是不一样的。不知道持这种观点的人依的什么法?
再说说当场击毙。当场击毙就是指在现场,对未经公安侦查、检察机关公诉、人民法院判决的人、或有怀疑的人、或人犯、或嫌疑人等,执法人就可以对其执行枪毙、枪决。你可知道,如果可以当场对其人犯击毙,那么刑法、刑诉法没有用了,公检法三家只要公安就行了,再也不需要相互制约和互相监督了。最近,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监督,是各种腐败现象产生蔓延的重要原因。必须把加强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如果对抢劫拒捕者依法当场击毙,那么对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等等,更可以依法当场击毙。那样,社会不就乱了套了!还有安定团结吗?老百姓还能安居乐业?
试想,如果抢劫拒捕者依法当场击毙的观点成立,并成为国家的规律法规的话,那么,我国势必向后倒退到20多年近30年以前的没有刑法没有刑事诉讼法只有公安六条的年代了。大家知道,那个年代,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公检法被砸烂尚未恢复,除了有部婚姻法和公安六条外,就没有更多的法律法规了,民愤极大就该重判乃至死刑。你可知道,在那个无法可依,干部可以随心所欲,领导说了就是法的年代,是没有人权可言的,没有公正可言的。尤其是文化大革命,导致了多少的冤假错案呀!没有法律法规,当然只能以政策、以民愤代替。但是,在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公民普遍法律意识增的当今,还会有人喜欢和留恋没有法律不用法律规范国家机关政府官员和公民行为的年代?
当然,顽石绝不是说对抡劫犯罪不要惩处,而是作为我国逐步向法治国家发展的公安、检察、法院的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切不可知法犯法,随心所欲,任意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顽石一粒 个人支持立即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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