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的 房产走势分析
虽说咱们这个国家从建国起就说要建立法治国家,依法治国至今还是努力方向。但究其法的本源,其调节和指引社会行为的作用还是不能否定的。
拿2006年的彭宇案来说,南京一男子彭宇称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2007年1月4日反而被告上法庭。9月3日法院作出判决,彭宇被判赔45876元。判决书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此案宣判后,舆论哗然,咱们扶个老奶奶,老爷爷都得拉上旁证。从此再也没有人敢去见义勇为了。扶了就可能是你撞的,要赔偿。不扶一点事没有。这个就是法律对行为的指导性。
从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来看,可以剖析的点很多很多,婚姻这回事,小两口涉及了不说,还连接着双方父母生老病死,生养的娃娃,零零总总。
在这里咱就拿这个坛子里大家最关心滴房产做一分析。
从总体来新解释更注重保护个人私有财产。
也就是说,我的就是我的,结了婚了,我的还变不成你的。
所以想嫁富二代的,想嫁官二代的注意了,婚前有房不是好事了。 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的说法讲有种刚需的源头是丈母娘。。据分析,这是房价上涨的罪魁祸首。。各地丈母娘纷纷要求女婿买完房,才可跟自家女儿结婚,他管这个东西叫做“特刚需求”。
按新司法解释,爱女心切的丈母娘们,可要立刻改变工作作风和方式方法了。老一套在新形势下可要吃苦头滴。
如果还是把男方‘有房’当成结婚前提,可以后万一离婚,房子可能还是人家的,自己照样啥也没有。
这太‘亏’了吧?毕竟在传统习惯下,结婚大多数情况是男人出房、出钱。
说白了,丈母娘联合会推动房价上涨不假,但她们也绝非各地房地产开发商的卧底,而是一心爱女啊。
说了那么多,跟咱房价趋势有何关系呢?
关系大了去了。
配合国家的保障房政策,新婚姻法倒是出台的恰到好处,房子就是房子,只是居所,不是婚姻的前提。当然对房产商来说,长此以往,是要哭一下了。
房价影响趋势一。直接消灭刚需。从今后起,没有所谓的刚需了,无房子结不了婚也成了历史。
买房时间段可以后移。约定俗成的婚前买房,以免婚后当房奴的传统观念将会发生更改。以后的求婚词或变成,亲爱的,你愿意和我一起买房吗?
给各位女性一个建议,结婚的时候要求男方把房产过户或房产证上双方共同署名。
房价影响趋势二。鼓励裸婚。不考虑房产增值部分即房价不上涨或者滞涨前提下,租房也挺好。反正你的是你的,我的还是我的,与其辛苦还房贷,还不如把钱花自己身上,爱干嘛干嘛。
房价影响趋势三。加速过户。以前可以自动转为婚内财产的部分,现在没戏了,要达到保障女方权利目的,还是得过户啊。
房价影响趋势四。婚前买房加剧。无论男女,有米滴想护米滴婚前买吧~!
以上是对房价的影响,对咱们婚姻生活本身的影响那就更不用说了。中国滴现实:买房大部分主体是男性,女性的工资收入只有男性60%-80%。赤果果的被迫男女一夜之间平等啊。。。
可以预见的趋势:1、无数男女滴婚事将因为婚前写不写上女方姓名的涉及双方家庭的激烈争论而告吹。
2、女性不敢轻易结婚,结婚了也不敢离婚。
3、嫁啥好啊,还不如自己做女强人。
4、从此结婚证变废纸,没有啥价值。
不得不说,这样一修改,也不知道婚姻保护滴是啥,是财产还是婚姻呢?
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妇,女人们保重了~~~~~~~~ 细细分析
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则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新规定将“登记在个人名下”认为是父母对于赠与意愿的一种表达,因此按照个人财产处理。如果长辈并没有这种要求,婚后父母资助买房还是以登记双方名字为宜。
关于房产交易,也有一条非常重要的条文:
第十二条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中本来就有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条款,这个规定正是这个精神的延伸和明确。在房产的实际交易中不少地区为了方便交易,不要求配偶到场签字或者签署委托书,导致了很多这一类的纠纷。北京这方面做得不错,不仅要求配偶的签字或者委托书,单身者还要求出示未结婚的证明,从行政手续上杜绝了这种纠纷的发生。对于未在产权登记证上列名的一方而言,保障自己权益的最好方法还是那一个──把名字加上。这样对方就不可能避开你去交易了。
最后,还有两条和房产直接相关的条款:
第七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第七条的情况,我想应该发生于一方出轨,另一方要求下不为例否则“净身出户”。如果有类似的要求,那么还是将一切先公证了,否则口说无凭,对方随时可以反悔。第十三条的情况也很常见。这种情况一般来说房产都登记在父母名下。如果要主张自己的权利,还是办理过户手续,宁愿交些税也免得以后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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