煎饼 发表于 2015-5-4 12:01:36

下沙业主陈先生认购一套住房后,认为应该先签合同再付款,可开发商却坚持交钱。

 在法庭上,开发商答辩称,陈先生不肯签约的原因是此前房价下跌,反悔购房。“在签订认购合同前,我们已经向陈先生出示了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也对付款方式进行了说明。他肯定是认可了所有的条件后,才会与我们签订认购合同并支付定金的,现在却反悔了,分明是故意挑刺。”
  开发商还说,房子是现房,之所以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是为了给陈先生预留筹款时间。“我们为他保留房子有一百多天,浪费人力成本不说,也失去了另行销售的机会,现在他说不要了,我们的损失该有谁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已经签订的《xx国际住宅认购合同》对购房事宜进行了相关约定,但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权利义务的履行缺乏依据,特别是在认购合同中约定的几种付款方式尚未通过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明确选择的情况下,原告应支付的首付款金额并未明确,故被告要求其先付款再签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亦违反了合同自由原则。
  “原告以双方无法对购房合同部分条款协商一致为由要求返还定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处陈先生胜诉,要求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陈先生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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