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近日,浙江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印发《关于深化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原来实行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和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统一过渡到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通知》的实施范围包含: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及各市、县(市、区)职业教育教研机构。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可参考本方案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通知》提出,要健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体系。
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设置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均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
原来实行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和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统一过渡到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
统一职称等级和名称
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与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职业高级中学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是:
• 原职业高中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讲师;
• 原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业高级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
• 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级中学一级教师对应讲师;
•原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职业高级中学二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
• 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业高级中学三级教师可聘任为助理讲师。
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
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通知》完善了评价标准,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岗位类型和岗位特征,在全国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
更加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更加注重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绩,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更加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实绩,更加注重行业企业实践经历,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
• 不再将论文、课题等作为职称评聘的前置条件;
• 可将教研报告、发明专利、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参与学校专业建设、参与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学生实习成果、指导职业技能竞赛、参与教学竞赛成绩、参与企业技术革新、开展企业员工培训等作为评价条件;
•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参与所教专业的职称评审,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通知》还提到,对于少数特别优秀、具有特殊贡献的教师,符合规定破格条件的可破格参加评审。对于长期在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的教师以及既承担文化课或专业课教学任务,又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评审中予以适当倾斜。
对于公开招聘的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教师,可按原职称认定相应职称;无职称的教师在首次评审时可参考其在企业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评定相应职称。
《通知》提到,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同步进行,取得资格之日起应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同时,对此次改革前已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尚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在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
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动态调控。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实现岗位能上能下的学校,在高级岗位配置时可给予适度倾斜。正高级职称按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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