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沙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论坛(EC通行证)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QQ登录

QQ登录

下沙大学生网QQ群8(千人群)
群号:6490324 ,验证:下沙大学生网。
用手机发布本地信息严禁群发,各种宣传贴请发表在下沙信息版块有问必答,欢迎提问 提升会员等级,助你宣传
新会员必读 大学生的论坛下沙新生必读下沙币获得方法及使用
查看: 2833|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中国联通擅自出售CDMA 合法乎?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7-27 17:00: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联通擅自出售CDMA业务给中国电信一事,是否是对合同的另一方用户构成违约?
' k, U5 w% P% d. U# @- H) a中国联通未经CDMA客户同意,擅自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相关的法律。' \& `, A$ P  i% q9 }+ D

- m' E7 d' d* w  I5 `" o. {2 I. w; l" _2 A
: F4 D" v/ M* p0 S
《合同法》  W2 X9 S! \6 O. j. V9 r- @. F! j+ q
  2 e6 b+ _# \5 c, \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t6 v0 J2 `; W" X
  
9 }- a% B/ s$ r) u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Q4 C' H0 x+ s  7 |$ c2 j( B2 F2 @9 I! Y8 p$ T( u
  ……………………………………………………………………6 J8 L  A2 i. M& C
  & X8 W7 M. |5 F/ _  D
    本人亦是CDMA用户,就此事向中国联通10010投诉,客服说,电信重组是国家工信部所批准的,并说之前向用户下发短讯,已经尽了告知的义务。本人遂问客服,是不是以后本人想过户(转变合同的主体)也可以向贵司发送短讯亦可。客服MM无语。只是一再重复告诉本人,出售CDMA业务是工信部所拟定。似乎这 事与中国联通无关。. A. F& F7 Q% x8 L8 L
  
9 w& l8 }/ P+ s: Q! P; y, u   本人认为:CDMA用户与中国联通签定的通信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的约定,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顶 踩 转发到微博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下沙大学生网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