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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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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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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6-30 08:58: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1 X' h7 z. C  C+ F4 \( x0 b

    ! j8 S- l( t0 d4 {  b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F9 ~7 ~6 m9 F1 v/ L$ ~8 W4 @
    3 O% L9 Z" h  `- [: i; F
      第三条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l: a+ F8 r8 ]0 ^8 i" g

    6 `0 l4 P! a) C* ?6 {# ?  第四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L' g5 Q8 o) \  D. H3 G

    - P4 ]- s5 `: z( T7 j4 V+ l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8 K4 N) ~, |% q* X
    ' C4 C! s9 W) J, o" `/ [( A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 x/ F6 d0 a' S8 e- z/ {: D/ {
    * C: ~5 N! j* s5 O8 e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 Y& G% N9 s2 E3 @7 p0 N2 t5 b: o2 p# P/ p: @8 `, U/ Y) U
      第五条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 o3 x! A% S% E6 ~/ R
    9 n" {2 V5 C: S2 _' `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j  u8 `& ]5 S# A% _
    6 ]3 D+ j) a4 m3 G# r
      第七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0 |8 L2 g7 u8 P

    4 [' I" Z; t: s% s6 s% }  第八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9 l5 {) H+ O7 ^2 D/ f
    & A% [+ @% @% \, ~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I# ^0 m( a# {& f  c* l
    $ x7 N7 J+ \4 K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8 |* l3 i2 M8 |4 Y
    0 }0 G2 R" Z6 b: K/ j' W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 N# l6 D% u8 @) X% ?, w  q2 O' ^, v( Q, q6 ^7 C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 ~( q' @; F8 E7 r! M2 X3 `, X9 z- z' C: Y9 Y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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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11-7-7 20:35:45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破的钱好像少掉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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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1-12-20 14:50:0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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