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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住宅可作网店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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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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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8-31 11:47: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网店可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尚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特殊人员可进行实名认证。市工商局日前出台了助力网络经济发展十条意见,首次对无经营实体的网店可采用的名称、办公场所进行明确。目前我市经工商部门备案的经营性网站达1.72万家,占全省总经营性网站数的三分之一。与此同时,不少经营者和市民还纷纷上网开起了网店,服装、玩具、鞋子、花卉……实体市场里有的一切,网上也应有尽有。截至昨日,仅淘宝网上的“温州店”就达2.25万家。0 f8 [( Q, w8 l$ N' r( s# b! u

    : y3 B& Y- h8 U2 `0 W$ Y市工商局出台的 十条意见中,明确规定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电子商务”等;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不开展实体经营 的,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的“某网店”等;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经营范围依其申请使用的“网上经营某项目”或“网上提供某种服 务”;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不开展实体经营的,允许其利用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作为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尚不具备注册登 记的特殊人员,以及临时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人员,由网上市场举办者对其进行实名认证和管理。    此外,新出台的十条意见中还对工商查处不同网络案件的方式进行明确。对利用网络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从事非法传销、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将予以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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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温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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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2-29 06:11:1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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