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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知名高校80后大一男生杀人案昨日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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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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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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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3 12:34: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检察官当庭举证
    ' w& h) ^, P( u3 t
      被告人当庭陈述 摄影 赵洁
    - I( i3 P, F. N* e' G3 i7 F$ W+ e( X
      2010年初,杭州一所全国知名高校,刚上大一不久的汪某,手拿水果刀,气冲冲跑进女生宿舍,刺进女同学郑某的胸口……; ?. R+ j) P0 {; Q
      之前,他们还是如胶似漆的恋人。
    % O  B" v) b) \  昨天下午,上城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 z1 h9 @! n1 x9 ~' v  被告人汪某,男,安徽人,1988年出生。
    : W$ R  l, a" O( T$ d* R  受害人郑某,女,福建人。汪的同班同学。# h3 X7 m$ O3 g5 D' F3 c; f+ V( c& {
      旁听席第一排,一位中年女人低声啜泣,身旁的男人红着眼睛安慰,他们是被告人汪某的父母。被害人郑某的家人昨天没有到庭旁听。
    1 u5 j) s; p; H; J  检察官宣读起诉书:“2010年春节,被害人郑某向被告汪某提出分手,汪多次希望与其和好,但均遭拒绝,同年3月20日下午,汪与郑在教室相遇,郑再次拒绝汪,汪用裁纸刀自残,随后汪送两人相册给郑,希望挽回感情,郑均未回复,于是被告携带水果刀,赶到被害人宿舍,面谈,一番争执后,被告掏出水果刀,向郑胸部猛刺一刀,在刀断掉后,又拿起宿舍内的椅子向郑头部、胸部、腰部连砸数下,致郑重伤……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s0 ]. r/ }, J( D  B* Y7 |+ v; [  听完起诉书的指控,汪某抬头说:“我认罪,但是我本意不是想杀她的……
    + E8 V. V% f$ @( p  法官示意他继续陈述。( W! W1 P4 ~1 U4 J
      汪说:“我只是想吓唬吓唬她,在她的身上留下点记号,就像我手臂上的一样。”: G7 T. g) w3 w* }5 k8 o$ ^* {7 `
      “那你当时为什么捅她?”法官问。  }2 A' P; u# T
      “我想要回相册,她不肯。”5 E$ S- Z8 j) t
      法官停顿一下,问:“你当时有没有看见她流血?你把整个刀子捅进她的身体里,你没有看见她流血?”) }2 N( f: }5 j3 u2 {% E8 |# x
      “我只是看着她的眼睛……”
    + s; K# l4 n! M  法庭进入举证阶段。
    9 O0 P" U% U( T  a  检察官念了一段被害人在警方的笔录:“你当时有没有与汪(被告人)有一个‘你抛弃我或者我抛弃你要在抛弃的人身上留下一个记号’的约定?被害人(郑某)肯定地说没有。”, A% K( N* f+ B
      汪听罢,表示不服:“我有异议。我们是有这样一个约定,但是只有我们两个知道。”4 F6 @& p5 h1 a' C8 x
      汪的辩护律师说:“考虑到这一证据无法辨别真伪,法庭应不予采信。”
    ) S+ D4 Z. x8 C, ]- D: [  检察官理直气壮:“不管是什么约定,这个约定本身就是违法的。”
    ! R" E) p* Z, ^3 l) q  法庭辩论。
    ( A7 F/ B$ e* c9 B: z& w& ^  O  检察官直指案件定性:“公安机关最初掌握的是汪某故意伤害他人的刑侦线索,是被告人在投案后自己做明确表述,伤害被害人的目的就是为了杀死她。”
    0 _) [  [9 u$ u5 c/ x6 m" y  检察官继续分析:“案发以前,被告曾给被害人发过表示要杀了她的短信,案发时,捅到的正是被害人的胸部。. _+ |& `' e7 U' E$ T, c
      “而在刀断掉以后,被告又抡起被害人宿舍的椅子,将被害人连砸数下……”
    6 \. g: t- S5 c  H+ y  汪的律师针锋相对:“被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 _0 j  k' d4 I! O6 k; g( x7 i  律师强调:“汪的本意不是要剥夺郑的生命,而只是想伤害她的身体。事发当晚,他去找被害人的目的只有一个,希望被害人能给一个分手或者反反复复变卦的原因,以及能不能重归旧好的明确答案。" X) T2 j, I4 s4 F4 I& F
      “如果被害人确实太绝情,被告也只是想在她身上留下记号而已……”
    9 P6 _0 a9 A* Z2 u9 e: }6 b* }' N0 `  检察官反驳:“在本案中,被告的供述有多次反复,是不是说他认为是伤害就是伤害,他认为杀人就是杀人?法律不能这样儿戏。”, }6 O- I( W" o/ Q" G! g% U
      律师又强调:“他在砸了被害人之后主动停止了犯罪行为,他已经泄愤了。然后就离开了。”+ N+ M) u2 U- y0 d' j" j, j( J* M
      律师恳请法庭,被告案发后主动自首,其父母卖房、借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量刑。# _8 {4 E7 v- k. g6 l, e
      法官示意汪做最后陈述。
    ; N1 l( {4 _. @: l  “首先我要向被害人以及她的家属表示道歉,向我的老师和同学说声对不起,我给他们丢脸了……”
    + B; d* x9 f0 s0 t* T( C% [7 ]  汪被带走,没有回头,他的父母缓缓起身,父亲先走出法庭,母亲用一块白色手帕遮着左脸,低头跟了出去。' g3 T: `6 Y4 z% ?1 G$ Z
    * M0 ^# P7 y8 Z) N  H! V( D
      此案将择期宣判。(据都市快报 记者 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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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表于 2010-8-4 18:59:08 | 只看该作者
    吓人啊 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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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0-8-6 15:48:34 | 只看该作者
    知名高校?只有浙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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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10-8-9 00:22:30 | 只看该作者
    吓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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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发表于 2010-8-15 21:15:46 | 只看该作者
    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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