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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0 13:50: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如何依法使用好10%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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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Y9 H5 i0 Q, w1 m6 q5 W. p杭州市对城中城郊农村 “整体征地拆迁”而作出的10%留用地政策,其性质、用途和所有权限等实施细则应再继续做阐述式贯彻宣传报道,如何规范履行,对目前大部分村镇正在安置分配中不变相歧途十分必要!尤其是有利益冲突与矛盾较突出的村镇,发难情况较多,公平正义与合法权益需得到正当维护。更少不了媒体监督辨证。比如下沙十多个村与杭州许多开发区域一样被整体征地拆迁,绝大部分村镇被拆迁(三年临时)过渡都已将到期、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基本建成,正在酝酿安置分配,遇到的情况真不少,①安置房的分配如建造方位的前后幢数及密度问题、左右高低的层次问题、中小套采光问题、质量问题、物管问题、车位问题、周边环境问题、房价问题、平方面积多少问题、资金多还少补问题、原合同合约有所变更问题、配套设施问题、农转非与存在农业户口问题、外来人口公寓房分配问题、商场商铺纠割问题,商厦酒店及楼堂馆的三产经营问题、综合用房问题、集体留用与分到户的许多争议问题都有待解决,意见各有所异,处理方法也各有所异,究竟怎样才合理合法,与10%留用地政策的性质、用途、所有权相符合,一时弄得很紧张,甚至民愤较大,多次酝酿不成,关键原因“人多意见多”,村委无法依法行使。②有的村委会与(被拆迁)需安置群众也有不同观点,视群众意见而不顾,独断占行。也有的使行投拍,也有外包。③也有因意见难以统一、用投票方式,不管对不对、合不合法、少数服从多数。因此党的方针政策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未能有效把握落实。主要现象及突出问题是村委会与待安置的被拆迁人思路不一致。其实,好多都涉及《如何依法使用好10%留用地》政策的原则性问题。
$ ?% c1 l) D! l  L% q一、村委会的意见:①被整体征地拆迁农户的居住安置,不管建筑密度、左右高低,按上级政府规定每人55平方米分配,以已建成的分户类幢别,由村民摸号形式进行、无论好差摸到为准。②如政策配套的:“外来人口公寓”原定按失土农民每人40M2(村民已预购到户,但村里突然想不分配到户,为防止脏乱差问题的发生,最好由村统一对外包租),商场(商厦低部五层整层畅通式)、商铺(公寓房低层分间门面)、大厦(商厦6-23层)以及大酒店、写字楼、综合用房和其他公余用房,都由村委会外包外租(包括与外来人合作经营),有利润取得时可适量分红。③认为除安置房分到户外,其余资源资产一律由村外租或外包合营,一便于管理制控;二经济集中;三形象统一。认为一分到村民,人杂事多、会导致杂、乱、脏、差,外来人比村民好控制。
2 x, _" z' I8 v二、大多数(85%)村民认为:村委会想一手遮天,占用民资,侵占民产、膨胀集体经济、可胡乱挥霍、变相贪污、多拿外人好处,胡赖的是拆迁前的许多口头承诺被否认,我大多村民会更没事做,甚至会坐吃山空,会大大减少民户收入,有半数以上会被剥夺劳动力安置,绝不能再上当受欺。3 {' z9 N0 h8 |: O
1、外来人口公寓房,被整体征地拆迁前,由开发区和上级政府规定:凡未被(秘密)农转非的农民户口(含已出生小孩)每人40平方米分到人,是政府对被拆迁(原本农居收入)的一项追加补偿,也是依法对失土农民的一种劳动力安置,农户在取被拆迁补偿时与安置居房同步扣去1100元平米(按造价一次性买断)预购置,(每户车库预扣交35000元),等于农民已在三年前依规(全额)预购置,必须分到户,否则等于克扣农民的被拆迁补偿金。买了房不给房是没道理的,否则纯属违法侵占。再说分到户反而有很多好处,①使大量因失土而闲置的农民更有事做,使许多人不整天麻将扑克甚至聚众赌博。②按十七大党的路线来说,公民个人应有财产性收入,使许多闲人不再坐吃山空,并且更有竞争力,人人参与义务管理监督更安全清洁,好于少数人管理,而且可效益最大化,更节省村里膨大开支的管理成本。③市场机制化又能充分体现,使许多只懂农业不懂三产的农民逐步适应城镇化,从实践中学习和从事改行,有效把脉机遇而各显所能。④有失土农户的自主运作,使村民利益不向外流失,同时也避免了贪官污吏变相侵吞种种名目繁多的(务工费、管理费、装修费、卫生费、物业种类繁多的)费用,到手的钱肯定比村集体向外包租多,可以说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深化改革根本要点。实在找不到工作的农民可自用自营支撑日常生活、养家糊口。⑤村委会统一对外包租或与外人合伙或与有钱人合伙,想当作写字楼或酒店式公寓,改变用途等于变相违法,会不符合其政策定性,但也有可能在官官相护的前提下变合法违规,但会更多流失村民利益。尤其是有钱人钱会更多,而薄弱经济能力的许多村民收益会越来越少,被资源性剥夺和资产性占用,两级分化增大。
6 w2 i( K" y4 H3 {) P2、党在农村的政策是包干到户,而城镇化是要集聚繁荣,需要更多的人参与市场经营,而不是需要更多的人闲置待业,尤其是因失土而失业的许多村民,更需要落实政策,特别需要有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以民生为本,深入改革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每个失业失土农民动手寻找生机,10%留用地所配套的各种经营场所,如商厦、商场、商铺、商店、商城和商住两用房(外来人口公寓出租房)都是国家允许地方政府(因公益性所需而整体征地拆迁)对(被低价征用的)失土农民的一种依法补缺,也是一种政策性追加补偿,更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因失土而失业的劳动力安置,是用作失土农民再就业岗位,村(居)委会应无限止分配到每一个失土的劳动力,特别要安排无出路的劳动力增加收入。是每个失土农民唯一的希望,而且没有一个失土农民不需要的,并且十分急迫所需。如果连自己的权益都要被侵扰,那还何来生机?村委会不能外包外租打破失业村民的饭碗,流失村民的切身利益,原则上都是村民所有,由村民自主营作,争取效益再大化,再说被征地拆迁前,当时主要村干部都在会上承诺过,每三个人(一户)至少给一个60M2的商铺或商位,让村民服从国家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哪怕换届了村干部也不能不兑现,否则等于欺骗。分配有余或无能自主经营的可以委托村委会合股运作,因为这种安置(补贴)失土农民的资源性资产全属每个失土农民所有,全体村民应有自主权,使每个失土农民都有一碗饭吃,因此,政府给予(按被征地面积)10%留用地。无论何种方式使用,都不能脱离这个定性,村委会绝不能嫌村民钱少,出不起价、谎称有烦又乱而独断专行、强行外包外租,尤其不能低价位与外联营,否则村民损失更大,严禁欺压村民(外来投包反比村民低)。比如,施工队建房,有资质等级的而价又合理偏不包给,反而要包给从来没有施过工的而且又无施工资质的,纯属挂靠他人的、而包价又高的施工,(往往谎称他是高资质单位出面的,收费点数高,所以报价高),问题是所有本钱都来自失土村民(应得补偿),①失土农民的被征地补偿(18万亩-已分2.5万元亩)86%没有分偿到失土农户;②所有生产队仓库和村里大量公用房等很多用房被拆迁补偿没全分到户;③早期被征用的34567五个围垦大地后追补偿包括被征前出让(卖给)外来企业与邻近村的土地补偿也没全分到户;④为安置失土农民劳动力的“外来人口公寓房”都是失土农民用被拆迁补偿预扣购的(占被拆迁补偿65%含安置居住房预扣购);⑤因10%留用地建设资金不够,每个失土农户又(被组织)出资了(相等于每户平均一套半138.5*4000元)约831000元(几个亿)预售购。几乎都是失土农民被征地和被拆迁补偿预垫预扣购(实质上失土农民的被征地和被拆迁所有补偿几乎又返回了村里,有的已过头),上述五方面的资金都是村民应得补偿,当时留在村里的目的是为了在10%留用地上建足配套房产、分得财产、抵充安排劳动力。证明失土农民已全都预交了(10%留用地上所有建成的)配套劳力安置的房产款。失土农民有权要求至少68%都分到户,其余(也有权)作为每个村民出资(按企业形式)享有股权,如果再要用租或包的形式给村民,纯属重复出资多占与侵占行为。按谁投资谁收益的法定原则,失土农民100%可所得。凭什么说村民经营会脏乱差,凭什么说失土农民无钱包租,完全是彻头彻尾的谎言,也可以说是企图侵吞失土农民被拆迁补偿和全体村民资产资源的谬论。绝不允许(村委会)设置特权和邪权。
( O  v! i) e, p+ b" i3、从村委会的许多潜规则和置密计划看,因失土而失业的村民应当分秒必争,依法维护正义的合法权益。①所有集体资产性资源应依法按市场价量化,属于国家法定或政府政策许可范围内的应当依法归还失土农民所有,激励私有资产进入市场,人人争做有科学发展观的先进性个体工商户和集合型工商业者,作为村委会或失土后的居委会为行政性法定服务机构,为深化改革开放做好服务这个中心工作,尤其要以民益为纲,坚持十七大方针路线,使每个因失土而失业的农民有多元化财产性收入,缩小干群经济差异和城乡经济差异,决不走倒退的大锅饭路线,“十二五”规划也将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切实发展和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和私有资产,避免腐败和官商勾结,着重维护群众利益。②许多失土村民认为,政府定性安置失土农民劳动力的(外来人口公寓房、商铺、商场、商厦)预购已成立,应按现有失土人口合理分到户,综合用房和堂馆酒店与配套公用房可集合型经营,但应另立集合型企业由全体失土农民持股,不能重新让村民重复出资变卖,原则不能让外来人或外来资金购股,万一确需的、应由全体股民决议,本村民必须持股60-70%,财务与监事应在村民股权者中选任,不能由外来股份者或村级干部及财务兼任,行政村只能做行政性服务或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责义务,居委会更应如此。③村委会和居委会原则不能从事经营,合理安置好被拆迁失居农民居住、生活、就业是村(居)委会的工作中心,绝不能成为经营机构。% i0 E4 o. d! o# e5 G  l; K. U
三、村(居)级经济联合社(委员会),应该是个群众性经济规划组织,全体失土农民应当都是会员,至少每年有二次大会,专门公布集体性资产营作明细,也就是不能分到户的(如综合用房和堂馆等公用房)股民集体资产,都应该是全村失土农民的股金投资,但不能成为营运企业,他的性质应该是参议性的理事单位,它的结构应该是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而不是直接经营机构,他的所有资产应该向下属企业发包(村内人有优先权,其次与外只能联营、不能卖断,联营占股至少65:35),原农村的土地都是无偿承包到户的,如今土地没有了,但替代土地的是“外来人口公寓房、所有商场商铺商厦,也该无偿分到户自主经营,综合财产村级只能留三分之一的综合性用房维持集体经济,维护失土农民被安置的新农村(居)物业管理,一切盈利包括行政性收费和企业上交利润,除正当的必要开支,每年分红给失土农居人员,按政策能分到户应尽量分到户自主经营、尽量减少村级成本费用,村级经济的收益应当用于全村居民的生活福利,但不能超过规定或横加利用,每一分用途都要依法按政策履行。”
$ k7 I  Y% x, b2 T: S1、被拆迁失土农民的安置居住房应向有关部门索取产权证依法居住,合法居用,每一份房产或配套资源不得无故多或少,任何人不得多占或少得,按当时拆迁安置规定分到被拆迁失居人,如果在统一设计建造中有少或超平方的,纯属违建,再要向被拆迁(被安置)人,按市场价补钱,村民是不同意的,一是政府职能部门没把好监督关;二是设计(政审)问题;三是施工(监理)问题,应当谁失责就有谁承担,无论平方米有缺或超,不准从失居(被安置)农民头上开花,凡有质量问题或不按规定施工到位的,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超标或少于要求的或者违规的,对被安置户造成损失的、发包方与施工责任人和监督失责人应承担经济赔偿和违约责任,任何人不得包庇或得过且过,应当依法严格查实查处。/ ?$ [( x$ z9 X4 F+ l
2、对被拆迁(被安置)人在被拆迁补偿时被预扣交或留存购置的“外来人口公寓、商场商铺安置”房款(含利息)有余的应如数补还村民。应严格清查明细张榜公布,包括留存村里尚未补偿到户的土地款和被拆迁补偿都要如数归还到户,否则用已建房产资源足额抵补到人,尤其抵作劳动力安置的外来人口公寓、商场商铺及商用房必须按人足额分到户或归还到户,不能拿村民已出资金向外转包转租来占获村民应得的利益,凡属于村民资产资源的如数分还给村民,未经村民本人签章同意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占用或反复续占。(怕就怕在连居民权利、社会公平和尊严都被征用了或明明应得资产性资源及收益被强行者占用了,对一些弱势群体来说实在很危险)。
2 l" Y4 f! x& v+ x- k# E3、一个被征被拆的村,除被(不知不觉)秘密农转非的人员外,还有67%是农民户口,但已整体失去农地和农业,如何对其劳动力和生机安置是个十分现实的大问题,再加上40/50以上人员(占35%,不知不觉,根本没填过任何表格未签过名)无声无迹被划为农转非,一没了农产业、二无专业技术,三无文化、四是已无处会被录用打工、也没积累,六是退休年限还不到,七是重新学已无能为力,现阶段生机很成问题,60以上的老年人几乎连一个双低社保都不给,实际拿到的被拆迁补偿不到一般人的18%,再加上经常看病、天天买食渡日,几乎已零积累,一般因年老病多不外出做临时清洁工,养家糊口都成问题,如果村里再把(除安居房外)的运营性资产统一外包(再说要到年后分红,不知能分多少),如何日常生机?如何体现品质生活?因此,85%以上的被拆迁过渡村民认为,集体分红,不过是一种搪塞,不会多,依据以往上千万收入,村民只能分到一点茶叶钱。许多无处做工的弱势群体(如壮年老人、不完全劳动智力者、无技无文无业门路者等)一旦没有了过渡补贴,如又得不到财产性租赁(月常)收入的话,日子很难过下去,建议村委会的工作欠实际,大部分村民经济紧张,急需现开现销、现收现用,要求把(大部分)经营性(抵作劳力安置的)财产性收入资源分到户,实行自主经营更有利,一可减少村级管理开支,二使70%的人有事做,三可少闲人少赌博、并对综合治理安全系数有大大提升、更能****。四是不要再急功近利,比如:①还有65-70%农民户口存在,早把村改成居委会,这种定性标准何来?无非是为城镇化急功近利、夸大政绩、讨好上级。②把40/50以上所有的中老年人擅自划为非农户,对几十年开垦和围海造田的中老年(流血流汗贡献最大),反而给一个低保是完全不合理的,而60以上的老人却又得不到低保,(如萧山失土老人都有,我们属市城郊反而没有,同一个市政策为何不统一?)村里明明知道老人今后更需要保障,弱势群生机更重要,但村里偏不担保,也不向上申请,为什么附近村有高保?我们却得不到改革开放成果的分享?③村民早预购的外来人口公寓和商铺商场却要集中统一外联外包外租,无非(不就是)为了经济指标和总产值吗?不就是想听上级一句表扬而急功近利吗?只要名声而不顾民生实在要不得,不为这些难道为了经济特权更有利图吗?为什么从来不搞建筑的人,并且并无个人建筑资质可以承建大楼,为什么有资质的并且造价又合理的反而不能中标?虽然这些不懂建筑的承包人有(临时)挂靠资质,但毕竟没有建筑经历,一旦有问题,受损的还是村民。五(把“口口声声为民生、事事处处为民生”落实到实处)。使弱势群体有一定保障的财产性收入,按党的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规划办事,缩小民间收益差距。) j2 a) m+ M+ ^: {/ {& p' b
开发虽要高品位,但被整体征地拆迁的失地农民也应当有相应或恰当的保障,被征地资源效益要最大化,但被拆被征的失土农民权益也应有相应的分享,“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享”。(是中央明确提出的)。在衡量发展时,与某些地方干部看重的项目、城市面貌相比,人民生活水平和正当权益维护更重要。如果仅仅为了发展而见物不见人,把人民利益和群众意愿空洞化、虚化乃至对立化,甚至以“发展成本”为借口,随时征用公民权利、社会公平、媒体监督,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发展的异化,任何发展,都是为了人民的幸福和尊严,离不开社会的公平正义,都不能容忍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损害(2010.10.15都市快报A2版)。$ q7 v6 l$ ~2 y" {
对10%的被征留用地如何依法使用好、分配好、补偿好、安置好,总要有个细则标准定性,总不能一个村想这样,那个村想那样,尤其被预留、预扣、预购、出资、欠偿的该如何处理?比如:被整体征用的土地补偿应分到人是多少比例?安置房是否要用农民的被拆迁补偿支付?农居的拆迁补偿村里是否可以任意扣付配套建设?农民(村组级)公共财产被征被拆补偿是否可以不补到人?10%留用地是否可由村委会任意安排?10%留用地上用农民被征被拆补偿而建成的配套资源是否可归农户所有?究竟有哪些可分到户而哪些不可分?村民与村干部意见不一致究竟有哪些规定?在深化改革的今天,被全征被全拆的村究竟以集体化为重还是以民生为重,总补偿和民得偿又该用何标准分化,最好有个细则和标准依据,使大同小异的村包括干部和村民都明确其用途、性质、方向杠杆,使其不变相歧途,实在十分必要。
. f5 a, ]0 P3 M8 b9 y1 p5 q+ {对使用如有不符的行为,应紧急呼吁或制止。特别是当前大部分被拆村即将安置之际,尤为紧迫,把握方向,至关党性、民心、人心,“关键是要让失土农民在新农村的城镇化条件下(不闲置、不失业)而且更有事做,比失土前收入只高不少、并且来得及时又多元化,才能充分体现10%留用地政策的优越性和城镇化的新局面,更能启迪**整征整拆规划的开展,让人们看到未来前景,共享深化改革的阳光。”其内涵都在于“如何依法使用好10%留用地”的关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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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江干区下沙街道下沙村徐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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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5:21: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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