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在1988年发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下称1988年版《规定》)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作出相应调整和规定。 它跟1988年版《规定》相比,主要修改了哪些方面?都市快报做了一些梳理,并结合杭州市的相关规定为您解读。 个体经济组织 首次纳入条例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对比解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认为,《条例》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比1988年版《规定》多了“个体经济组织”,首次把私营个体企业明确纳入,体现了公平对待原则。 产假跟国际接轨 从90天增至14周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对比解读】 产假由1988年版《规定》的90天增至14周(98天)。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认为,从保护女职工角度看,90天和98天的产假相比,差别并不大,《条例》征求意见稿更多是跟国际接轨,因为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规定的产假是14周。 流产至少享受2周产假 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或企业承担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比解读】 1988年版《规定》只是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条例》征求意见稿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女职工流产至少享有2周产假。 此外,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条例》征求意见稿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对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相关费用作了规定。 根据《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生育、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等。 如何贯彻落实条例 规定更明晰 违规单位将被罚款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比解读】 1988年版《规定》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条例》征求意见稿做了更明细的规定。 调整禁忌劳动范围 对女职工健康有利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2 r& ^, Q' N: ^: `& Q2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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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解读】 1988年版《规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得比较原则,目前工作中主要执行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认为,《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不像过去那么死板,更加灵活,也有利于以后根据条件变化随时调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对女职工身体健康有利。 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 可通过三种方式提出 如果您对《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什么意见,可在今年12月2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提出意见;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zg@chinalaw.gov.cn |